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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主任管理員、科(課、組)員儲備訓練計畫 9
九  本訓練計畫儲訓班結業人員由本部依公務人員陞遷法及相關規定統籌
    辦理陞遷作業。各機關每年度出缺之四分之一,得由本機關儲備訓練
    結業列冊候用人員,依結業成績按期別、名次及服務績效優良者陞任
    ;其餘職缺辦理現職人員平調後,由列冊候用人員依期別、名次依序
    先行調派東部及離島地區,俟西部監所出缺再行調回。
民國 92 年 10 月 21 日修正
9
九  本訓練計畫儲訓班結業人員由本部依公務人員陞遷法及相關規定統籌
    辦理陞遷作業。各機關每年度出缺之四分之一,得由本機關儲備訓練
    結業列冊候用人員,依結業成績按期別、名次及服務績效優良者陞任
    ;其餘職缺辦理現職人員平調後,由列冊候用人員依期別、名次依序
    先行調派東部及離島地區,俟西部監所出缺再行調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