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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29 條
保管國家機密人員調離職務時,應將所保管之國家機密,逐項列冊點交機 關首長指定之人員或檔案管理單位主管。
民國 92 年 09 月 26 日訂定
第 29 條
保管國家機密人員調離職務時,應將所保管之國家機密,逐項列冊點交機 關首長指定之人員或檔案管理單位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