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重要公文影像掃瞄執行基準 9
九  本執行基準自實施之日起,檔案管理單位應每月提出「重要公文影像
    掃瞄統計表」陳報,並分送各單位參考。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