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部訂於114年12月12日(星期五)晚上5時至9時止,進行系統維護作業,作業期間將暫停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現在位置:
- 法規內容
- 歷史法條
歷史法條
| 現行條文: |
法務部重要公文影像掃瞄執行基準 8八 未掃瞄重要公文之補辦:
(一) 本執行基準重要公文影像掃瞄建檔,溯及八十九年五月二十日起實
施,本基準實施前之重要公文未掃瞄建檔者,應補辦影像掃瞄建檔
,各承辦單位應於本執行基準施行之日起二個月內,填列補辦清單
(九十年三月底檔案管理系統上線前之檔案,請檔案室提供歸檔登
記簿,俾便各單位補辦) ,並完成公文建檔後,依第六點程序送檔
案室補辦。
(二) 檔案室應依據各單位補辦清單訂定補辦進度表,補辦情形每月提報
擴大部務會報。 |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