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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訂於114年12月12日(星期五)晚上5時至9時止,進行系統維護作業,作業期間將暫停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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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 現行條文: |
法務部重要公文影像掃瞄執行基準 4四 重要公文影像掃瞄建檔之決定層級:
(一) 表列重要公文之「簽」 (包括創簽、以稿代簽) 為決策之過程,上
有裁決層級之批示,為必掃之重要公文,承辦人於辦文時,應於公
文上勾選「重要公文影像掃瞄」,俾利檔案管理單位掃瞄建檔。
(二) 簽之附件、來文及函稿是否掃瞄建檔,由承辦人視情況而定,承辦
人未決定者,由科長或單位主管決定,並於公文上勾選。
(三) 表列重要業務之相關公文是否掃瞄,由科長或單位主管決定。 |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