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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重要公文影像掃瞄執行基準 2
二  目的:
 (一) 為使本部重要公文檔案管理數位化,掃瞄製成光碟以為備份,永久
      保存,並藉以防範原件遭到遺失或毀損。
 (二) 為使重要公文與簽呈之認定標準一致,訂定本執行基準,以資遵循
      。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