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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 第 5 條
鑑定會議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會議主席。
鑑定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
決議。
民國 108 年 01 月 08 日修正
第 5 條
鑑定會議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會議主席。
鑑定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
決議。
民國 92 年 08 月 05 日訂定
第 5 條
鑑定委員會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會議主席
。
鑑定委員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
得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