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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處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第 3 條
檢察機關人員對職務上所知悉之國家機密,負有保密之義務,不得洩漏。
退、離職後亦同。
前項人員未經檢察首長或其指定人員之授權,不得以私人或機關名義,發
表與國家機密相關事項之意見。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