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9.21 0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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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處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第 22 條
保管國家機密案卷人員調、離職務時,應將所保管之機密,逐件移交接任 人員,並親自列冊簽陳核備。
民國 92 年 08 月 06 日訂定
第 22 條
保管國家機密案卷人員調、離職務時,應將所保管之機密,逐件移交接任 人員,並親自列冊簽陳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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