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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處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第 20 條
涉及國家機密案卷歸檔後,其他機關如有調借必要,應以書面提出請求,
經檢察首長或其指定人員之核准,始得提供。
其調借、歸還之程序,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機密檔案管理辦法之規定。
民國 92 年 08 月 06 日訂定
第 20 條
涉及國家機密案卷歸檔後,其他機關如有調借必要,應以書面提出請求,
經檢察首長或其指定人員之核准,始得提供。
其調借、歸還之程序,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機密檔案管理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