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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處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第 13 條
涉及國家機密之簽擬、封發及傳遞方式如下:
一、涉及國家機密文書之分文 (交辦) 、陳核 (判) 、送會、送繕、退稿
    、歸檔等流程,由承辦檢察官親自或其指定之人員傳遞為原則,傳遞
    時,應使用保密封套或專用加鎖之保密箱 (夾) 。
二、涉及國家機密文書之簽擬稿、繕印、打字時,因誤繕、誤印之廢紙、
    複印紙等,相關人員應即時銷毀之。
三、涉及國家機密之文書對外發文時,其封發,應使用雙重封套,內封套
    左上角加蓋『機密』文字,並加密封,上下兩端封口應加蓋「密封」
    戳記,外封套應有適當厚度,內外封套均註明收 (發) 文地址、收 (
    發) 文者,暨發文字號。但外封套不得標示機密等級或其他足以顯示
    內容之註記。
四、涉及國家機密之文書之傳遞,完成前款之程序後,得派專人送達,不
    宜以電子公文交換。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