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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各監獄、技能訓練所、戒治所肺結核收容人移送臺灣臺中監獄臺灣臺北監獄桃園分監治療注意事項 6
六  臺中監獄、臺北監獄桃園分監對於罹肺結核之收容人,應為妥適之治
    療,並充實相關醫療設備及藥品,改善飲食營養,以杜病源傳染。
民國 92 年 06 月 2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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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臺中監獄、臺北監獄桃園分監對於罹肺結核之收容人,應為妥適之治
    療,並充實相關醫療設備及藥品,改善飲食營養,以杜病源傳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