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應行注意事項 5
五、眷住家屬活動範圍以眷住區內廣場為原則。如氣候良好,經監方同意
    後,統一安排至本監運動場活動,期間嚴禁私自至本監蓄水池、農塘
    處戲水,如有意外本監概不負責。
民國 104 年 02 月 12 日修正
4
四、眷住家屬平日活動範圍以眷住區廣場內為限,日間若受刑人作業時,
    嚴禁家屬私自到工場或作業地點活動逗留,並嚴禁隨行孩童至蓄水池
    、農塘處戲水,如有意外本監概不負責。
民國 102 年 09 月 26 日修正
5
五、眷住家屬平日活動範圍以眷住區廣場內為限,日間受刑人作業時,嚴
    禁家屬私自到工場或作業地點活動,並嚴禁隨行孩童至蓄水池、農塘
    戲水,如有意外本監不負責任。
民國 92 年 04 月 25 日訂定
5
五  眷住家屬平日活動範圍以懇親宿舍周圍一百公尺內為限,日間收容人
    作業時,嚴禁家屬私自到工廠或作業地點活動,並嚴禁隨行孩童至蓄
    水池、農塘戲水,如有意外本監不負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