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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應行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4 月 25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1 月 08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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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眷屬辦理眷住時應提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以證明身分之證件至接見
    室辦理登記。
二、眷住期間不得攜帶電器用品及違禁物品,如酒或含酒精之飲料、檳榔
    、麻醉藥品、毒品、賭具、行動電話及 3C 電子產品等違禁物品,並
    嚴禁有賭博、飲酒、爭吵或其他不正當之行為。
三、眷住家屬個人使用之行動電話於辦理眷住手續時,應主動交付監方代
    為保管,退房時領回,其餘私人財務請自行保管,遺失概不負責。
四、眷住時請確實清點公共物品是否齊全、損壞並愛惜使用,房內設施嚴
    禁擅自移動;退房時房內應保持乾淨整齊,並會同管理人員檢查環境
    及清點公共物品,如有損壞或短少應照價賠償,私人物品於退房時請
    一併帶走,否則一律沒入銷毀。
五、眷住家屬活動範圍以眷住區內廣場為原則。如氣候良好,經監方同意
    後,統一安排至本監運動場活動,期間嚴禁私自至本監蓄水池、農塘
    處戲水,如有意外本監概不負責。
六、受刑人於眷住期間之上午 8  時早點名、夜間 22 時晚點名。晚點名
    結束後,各房請自行鎖門熄燈就寢,不得擅自出外閒逛。眷屬於點名
    時間,停止所有動作,俾便核對身分。
七、眷住期間受刑人不得隨意串房或離開眷住區以外之處所閒逛,並嚴禁
    眷住家屬替受刑人傳遞違禁物品、私信、代打電話傳遞訊息等不當行
    為。
八、眷住期間應自行打掃宿舍內外環境並應保持整潔。
九、眷住期間嚴禁私自拿取庫房寢具及公物,如有需用時,應經監方同意
    ,並詳實登記。本監提供之寢具(枕頭套、被套及床罩)於使用結束
    後,一律送本監洗衣部清洗,費用由受刑人保管金內扣除;眷住期間
    電費依使用者付費原則由眷住受刑人自行負擔。
十、眷住期間如有身體不適或有其他事由時,請利用本監提供之內線電話
    (中央台請撥 506  分機號碼)。若眷住家屬有私事須外出辦理,應
    先取得監方同意後始可外出,並於就寢前返回眷住區,返回時不得藉
    故攜帶任何物品。
十一、受刑人於眷住期間應遵守各項規定,違反規定者自當日起喪失眷住
      權益,並依情節輕重,以違規論處。
十二、本注意事項經監務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