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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應行注意事項 3
三、眷住家屬個人使用之行動電話於辦理眷住手續時,應主動交付監方代
    為保管,退房時領回,其餘私人財務請自行保管,遺失概不負責。
民國 104 年 02 月 12 日修正
3
三、眷住家屬個人使用之行動電話於辦理眷住手續時,交付保管,退房時
    領回。
7
七、眷住期間應自行打掃宿舍內外環境並應保持整潔,私人財物自行保管
    ,本監不負保管責任。
民國 102 年 09 月 26 日修正
4
四、眷住家屬個人使用之行動電話於辦理眷住手續時,一併交保管,退房
    時領回。家屬於眷住期間如需使用電話,需至本監設有公用電話之處
    (替代役訓練班、接見室)使用。
9
九、眷住期間應自行打掃宿舍內外環境並應保持整潔,私人財物自行保管
    妥當,本監不負保管責任。
民國 92 年 04 月 25 日訂定
4
四  眷住家屬如需使用電話,一律至戒護科勤務中心報備後使用勤務中心
    之 IC 卡式公共電話,不得至接見室私打公共電話。
8
八  眷住期間應自行打掃宿舍內外環境並應保持整潔,私人財物自行保管
    妥當,本監不負保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