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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應行注意事項 2
二、眷住期間不得攜帶電器用品及違禁物品,如酒或含酒精之飲料、檳榔
    、麻醉藥品、毒品、賭具、行動電話及 3C 電子產品等違禁物品,並
    嚴禁有賭博、飲酒、爭吵或其他不正當之行為。
民國 104 年 02 月 1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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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眷住期間不得攜帶電器用品及違禁物品,如酒或含酒精之飲料、檳榔
    、麻醉藥品、毒品、賭具、行動電話及 3C 電子產品等違禁物品,並
    嚴禁有賭博、飲酒、爭吵或其他不正當之行為。
民國 102 年 09 月 26 日修正
2
二、眷住期間不得攜帶或使用違禁品,如酒或含酒精之飲料、麻醉藥品或
    毒品、賭具、行動電話等違禁物,並嚴禁有賭博、飲酒或其他不正當
    之行為。
民國 92 年 04 月 25 日訂定
2
二  眷住期間不得攜帶或使用違禁品,如酒或含酒精之飲料、麻醉藥品或
    毒品、賭具、行動電話等違禁物,並嚴禁有賭博、飲酒或其他不正當
    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