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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受刑人返家探視應遵守事項 9
九、返家探視如遇天災、不可避免之事變、其他重大突發事件,致交通中
    斷或急需處理,或突染疾病,經公、私立醫院證明住院醫療或隔離等
    因素,而無法按時返監者,應立即以電話報告勤務中心(○三- 八七
    ○三九一四# 五○六),經本監審認有正當理由者,將另行指定返監
    時間。經奉准延期返監者,應定時回報本監,於回監時應提出相關足
    資證明文件(如班次誤點證明、車禍事故證明、公、私立醫院住院證
    明等)。
民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修正
9
九、本事項經典獄長核定,並提請監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民國 92 年 04 月 25 日訂定
9
九  切勿返家探視不歸,否則傷害最大的是自己,例如:              
 (一) 以前所獲得的縮短刑期日數全部回復 (取消) ,且以後無法再獲選
      到外役監服刑。                                            
 (二) 再加一案脫逃罪,並延長刑期。                              
 (三) 返家探視未歸,以脫逃論,移送地檢偵辦,將來緝獲回監執行時,
      成績分數歸零,並重新編級,從四級零分起算。                
 (四) 返家探視如有正當理由無法在規定時間內回監,需事先以電話向勤
      務中心回報,再依指定時間回監,回監時並提出證明。無正當理由
      逾時回監,移送檢方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