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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受刑人返家探視應遵守事項 6
六、返家探視期間,應注意安全及遵守交通規則,且應端正個人行為,並
    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有違反法令之行為。
(二)未經本監許可,不得從事與返家探視目的不符之活動。
(三)應主動與本監保持聯繫,不得無故失聯。
(四)不得對被害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實施危害
      、恐嚇、騷擾、跟蹤、糾纏或其他不法行為。
(五)保持善行,遵守法紀,不得與素行不良之人來往。
(六)不得涉足妨害身心健康場所
(七)不得飲酒或酒後駕車。
(八)不得賭博或施用毒品。
(九)無正當理由,不得於深夜時段(指淩晨零時至五時)仍在外遊蕩。
(十)無正當事由,不得與本監職員來往。
(十一)其他經本監宣告應遵守之事項。
民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修正
6
六、收假返監時,實施酒測及尿液檢測,如測試值未通過,將依規定懲處
    。
民國 92 年 04 月 25 日訂定
6
六  不喝酒、不賭博、不簽六合彩、不吸毒 (回監時抽驗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