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受刑人返家探視應遵守事項 5
五、返家探視活動範圍,除往返行程所必要外,限於申請所在地之直轄市
    或縣(市)境內,不得逾離至他縣市。
民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修正
5
五、返監不得攜入飲食,攜入財物應事先提出報告核准者,現金不得超過
    八千元,行動電話以 1  支為限,藥物需檢具醫療院所處方箋及完整
    藥袋包裝,嚴禁夾帶違禁物品。
    貴重物品應主動交總務科保管,未交保管者一經查獲,一律沒入銷毀
    。
民國 92 年 04 月 25 日訂定
5
五  不與幫派及不正當人士來往,以免滋事耽擱收假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