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返家探視活動範圍,除往返行程所必要外,限於申請所在地之直轄市 或縣(市)境內,不得逾離至他縣市。
五、返監不得攜入飲食,攜入財物應事先提出報告核准者,現金不得超過 八千元,行動電話以 1 支為限,藥物需檢具醫療院所處方箋及完整 藥袋包裝,嚴禁夾帶違禁物品。 貴重物品應主動交總務科保管,未交保管者一經查獲,一律沒入銷毀 。
五 不與幫派及不正當人士來往,以免滋事耽擱收假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