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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新竹戒治所外聘教師作業要點 7
七  義務:                                                     
 (一) 依機關課程規劃,提出課程大綱,實施教學活動。             
 (二) 非經機關規定及收容人同意,不得洩漏收容人個人及家庭資料。 
 (三) 不可私自為收容人攜帶違禁品、傳遞信息或違反機關管理規定。 
 (四) 不可無故遲到、早退或未經請假而無故缺課。
民國 92 年 04 月 21 日修正
7
七  義務:                                                     
 (一) 依機關課程規劃,提出課程大綱,實施教學活動。             
 (二) 非經機關規定及收容人同意,不得洩漏收容人個人及家庭資料。 
 (三) 不可私自為收容人攜帶違禁品、傳遞信息或違反機關管理規定。 
 (四) 不可無故遲到、早退或未經請假而無故缺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