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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少年矯正學校假釋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 6
六  假釋審查委員會議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對學生假釋
    審查之決議,採無記名投票方式,由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
民國 92 年 02 月 14 日訂定
6
六  假釋審查委員會議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對學生假釋
    審查之決議,採無記名投票方式,由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