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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少年矯正學校假釋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 4
四  假釋審查委員會由校長擔任召集人,所需工作人員就機關員額內派兼
    之。
民國 92 年 02 月 1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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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假釋審查委員會由校長擔任召集人,所需工作人員就機關員額內派兼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