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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高雄監獄收容人投稿新生雙月刊獎勵要點 4
四、獎勵:
 (1)全年度經「新生雙月刊」刊登達二篇者,加總分 0.4  分,增加接
      見一次。
 (2)全年度經「新生雙月刊」刊登達三篇者,加總分 0.6  分,增加接
      見一次
 (3)全年度經「新生雙月刊」刊登達四篇者,加總分 0.8  分,增加接
      見二次。
 (4)全年度經「新生雙月刊」刊登達五篇者,加總分 1.0  分,增加接
      見二次
 (5)全年度經「新生雙月刊」刊登達六篇以上者,加總分 1.2  分,增
      加接見三次,發獎狀一張。
民國 95 年 11 月 29 日修正
4
四、獎勵:
 (1)全年度經「新生雙月刊」刊登達二篇者,加總分 0.4  分,增加接
      見一次。
 (2)全年度經「新生雙月刊」刊登達三篇者,加總分 0.6  分,增加接
      見一次
 (3)全年度經「新生雙月刊」刊登達四篇者,加總分 0.8  分,增加接
      見二次。
 (4)全年度經「新生雙月刊」刊登達五篇者,加總分 1.0  分,增加接
      見二次
 (5)全年度經「新生雙月刊」刊登達六篇以上者,加總分 1.2  分,增
      加接見三次,發獎狀一張。
民國 93 年 05 月 19 日修正
4
四、獎勵:
 (一) 全年度經「新生雙月刊」刊登達二篇者,加總分 0.4  分,增加接
      見一次。
 (二) 全年度經「新生雙月刊」刊登達三篇者,加總分 0.6  分,增加接
      見一次
 (三) 全年度經「新生雙月刊」刊登達四篇者,加總分 0.8  分,增加接
      見二次。
 (四) 全年度經「新生雙月刊」刊登達五篇者,加總分 1.0  分,增加接
      見二次
 (五) 全年度經「新生雙月刊」刊登達六篇以上者,加總分  1.2 分,增
      加接見三次,發獎狀一張。
民國 92 年 04 月 11 日訂定
4
四  獎勵:
 (一) 全年度經「新生月刊」刊登達三次以上者,加總分 0.2  分,增加
      接見一次。
 (二) 全年度經「新生月刊」刊登達六次以上者,加總分 0.5  分,增加
      接見二次。
 (三) 全年度經「新生月刊」刊登達九次以上者,加總分 0.8  分,增加
      接見三次,加發獎狀一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