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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高雄監獄收容人投稿新生雙月刊獎勵要點 3
三、辦法:
 (1)敘獎以年度為單位辦理一次,以「新生雙月刊」曾刊登之篇數為依
      據。
 (2)投稿之文章必須為本人親筆撰寫,不得假手他人,請管教小組謹慎
      審查,如有違反,一經查出,一律以違反監規辦理。
 (3)新生雙月刊之登出,以參佰字以上之文章為敘獎之依據,短篇笑話
      等不列入獎勵之範圍。
民國 95 年 11 月 29 日修正
3
三、辦法:
 (1)敘獎以年度為單位辦理一次,以「新生雙月刊」曾刊登之篇數為依
      據。
 (2)投稿之文章必須為本人親筆撰寫,不得假手他人,請管教小組謹慎
      審查,如有違反,一經查出,一律以違反監規辦理。
 (3)新生雙月刊之登出,以參佰字以上之文章為敘獎之依據,短篇笑話
      等不列入獎勵之範圍。
民國 93 年 05 月 19 日修正
3
三、辦法:
 (一) 敘獎以年度為單位辦理一次,以「新生雙月刊」曾刊登之篇數為依
      據。
 (二) 投稿之文章必須為本人親筆撰寫,不得假手他人,請管教小組謹慎
      審查,如有違反,一經查出,一律以違反監規辦理。
 (三) 新生雙月刊之登出,以參佰字以上之文章為敘獎之依據,短篇笑話
      等不列入獎勵之範圍。
民國 92 年 04 月 11 日訂定
3
三  辦法:
 (一) 敘獎以年度為單位辦理一次,以「新生月刊」曾刊登之次數為依據
      。
 (二) 投稿之文章必須為本人親筆撰寫,不得假手他人,請管教小組謹慎
      審查,如有違反,一經查出,一律以違反監規辦理。
 (三) 新生月刊之登出,以參佰字以上之文章為敘獎之依據,短篇笑話等
      不列入獎勵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