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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戒護人員表揚要點 6
六  評審
    本部主任秘書、矯正司司長、人事處處長、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
    長組成評審小組,由主任秘書擔任召集人,主持評審會議,並將評審
    結果報請部長核定。
民國 92 年 03 月 19 日修正
6
六  評審
    本部主任秘書、矯正司司長、人事處處長、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
    長組成評審小組,由主任秘書擔任召集人,主持評審會議,並將評審
    結果報請部長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