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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戒護人員表揚要點 5
五  辦理程序及期限
    符合第二點表揚標準者,各矯正機關擇優推薦之人數應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 核定容額二千人以上者,推薦一至三人。
 (二) 核定容額一千人以上,未滿二千人者,推薦一至二人。
 (三) 核定容額未滿一千人者,推薦一人。
    前項推薦人員,應詳為列舉事實,造具推薦表 (如附件) ,於每年十
    月三十一日前陳送本部。
    前已獲選表揚之戒護人員,除別具特殊優良事蹟者外,三年內不得再
    行推薦。
民國 92 年 03 月 19 日修正
5
五  辦理程序及期限
    符合第二點表揚標準者,各矯正機關擇優推薦之人數應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 核定容額二千人以上者,推薦一至三人。
 (二) 核定容額一千人以上,未滿二千人者,推薦一至二人。
 (三) 核定容額未滿一千人者,推薦一人。
    前項推薦人員,應詳為列舉事實,造具推薦表 (如附件) ,於每年十
    月三十一日前陳送本部。
    前已獲選表揚之戒護人員,除別具特殊優良事蹟者外,三年內不得再
    行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