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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戒護人員表揚要點 3
三  表揚方法
    由本部頒發獎狀或紀念品公開表揚。
民國 92 年 03 月 1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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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表揚方法
    由本部頒發獎狀或紀念品公開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