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出所收容人留所物品處置要點 8
八、出所收容人家屬於合作社購買之物品,未及送達時,按址通知領回貨
    款,尚未領回之貨款交合作社出納設立銀行專戶科目儲存,繼續保管
    。
民國 100 年 03 月 03 日修正
8
八、出所收容人家屬於合作社購買之物品,未及送達時,按址通知領回貨
    款,尚未領回之貨款交合作社出納設立銀行專戶科目儲存,繼續保管
    。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修正
8
八、出所收容人家屬於合作社購買之物品,未及送達時,按址通知領回貨
    款,尚未領回之貨款交合作社出納設立銀行專戶科目儲存,繼續保管
    。
民國 92 年 03 月 07 日訂定
8
八  出所收容人家屬於合作社購買之物品,未及送達時,按址通知領回貨
    款,尚未領回之貨款交合作社出納設立銀行專戶科目儲存,繼續保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