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出所收容人在所之貴重保管物品,總務科保管人員按址通知限期領回 及逐月列冊提所務會議報告,逾半年未領回者,依法提存或繼續保管 。
四、出所收容人在所之貴重保管物品,按總務科保管人員址通知限期領回 及逐月列冊提所務會議報告,逾半年未領回者,依法提存或繼續保管 。
四 出所收容人在所之貴重保管物品,按總務科保管人員址通知限期領回 及逐月列冊提所務會議報告,逾半年未領回者,依法提存或繼續保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