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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中監獄收容人緊急戒護就醫應行注意事項 8
八、戒護就醫收容人病故處理程序:
 (一) 戒護人員應立即與戒護科、衛生科連繫。
      值班科員接獲回報應儘速通知總務科庶務、名籍承辦人員辦理相關
      事宜,並陳報督勤官、戒護科長轉陳典獄長。下班時間後先行以電
      話通知總務科、衛生科,並請總務科全權負責通報地檢署等相關事
      宜。
 (二) 衛生科應將事故收容人之病情狀況及處理經過填寫死亡簡報表,陳
      送督勤官,並準備相關資料會同總務科向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
      相驗手續。
 (三) 戒護就醫受刑人事故發生時,若家屬未到場,總務科、衛生科值班
      人員應儘速電話通知其家屬或家屬居住地管區警員協尋通報,並作
      電話紀錄陳閱。
民國 94 年 08 月 19 日修正
8
八、戒護就醫收容人病故處理程序:
 (一) 戒護人員應立即與戒護科、衛生科連繫。
      值班科員接獲回報應儘速通知總務科庶務、名籍承辦人員辦理相關
      事宜,並陳報督勤官、戒護科長轉陳典獄長。下班時間後先行以電
      話通知總務科、衛生科,並請總務科全權負責通報地檢署等相關事
      宜。
 (二) 衛生科應將事故收容人之病情狀況及處理經過填寫死亡簡報表,陳
      送督勤官,並準備相關資料會同總務科向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
      相驗手續。
 (三) 戒護就醫受刑人事故發生時,若家屬未到場,總務科、衛生科值班
      人員應儘速電話通知其家屬或家屬居住地管區警員協尋通報,並作
      電話紀錄陳閱。
民國 93 年 07 月 05 日修正
8
八、戒護就醫收容人病故處理程序:
 (一) 戒護人員應立即與戒護科、衛生科連繫。
      值班科員接獲回報應儘速通知總務科庶務、名籍承辦人員辦理相關
      事宜,並陳報督勤官、戒護科長轉陳 典獄長。下班時間後先行以
      電話通知總務科、衛生科,並請總務科全權負責通報地檢署等相關
      事宜。
 (二) 衛生科應將事故收容人之病情狀況及處理經過填寫死亡簡報表,陳
      送督勤官,並準備相關資料會同總務科向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
      相驗手續。
 (三) 戒護就醫受刑人事故發生時,若家屬未到場,總務科、衛生科值班
      人員應儘速電話通知其家屬或家屬居住地管區警員協尋通報,並作
      電話紀錄 陳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