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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中監獄收容人緊急戒護就醫應行注意事項 6
六、送醫途中:醫護人員應進行必要之急救措施。
民國 94 年 08 月 19 日修正
6
六、送醫途中:醫護人員應進行必要之急救措施。
民國 93 年 07 月 05 日修正
6
六、送醫途中:醫護人員應進行必要之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