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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中監獄收容人緊急戒護就醫應行注意事項 5
五、救護車調派:
 (一) 上班時間:由總務科機動調派。
 (二) 下班時間:由輪值司機擔任。
 (三) 病況危急:由輪值司機或戒護科指派人員擔任。
民國 94 年 08 月 19 日修正
5
五、救護車調派:
 (一) 上班時間:由總務科機動調派。
 (二) 下班時間:由輪值司機擔任。
 (三) 病況危急:由輪值司機或戒護科指派人員擔任。
民國 93 年 07 月 05 日修正
5
五、救護車調派:
 (一) 上班時間:由總務科機動調派。
 (二) 下班時間:由輪值司機擔任。
 (三) 病況危急:由輪值司機或戒護科指派人員擔任。
民國 92 年 01 月 27 日訂定
4
四  總務科輪值司機應於司機室或值勤室待命,戒送就醫途中確實注意行
    車安全。
5
五  例假日輪值司機運載戒護就醫值勤人員交接班或處理垃圾期間,逢監
    內發生緊急戒送就醫事宜,由戒護科臨時指派熟嫻人員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