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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南少年觀護所報支加班費管制要點 4
四  每人每日加班以不超過四小時為限,每月以不超過二十小時為限;教
    導組夜勤人員每日加班則不受四小時限制,但每月仍以不超過二十小
    時為限,主管機關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民國 92 年 01 月 09 日訂定
4
四  每人每日加班以不超過四小時為限,每月以不超過二十小時為限;教
    導組夜勤人員每日加班則不受四小時限制,但每月仍以不超過二十小
    時為限,主管機關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