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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收容人獎勵應行注意事項 3
三、監獄行刑法第八十三條第八款「其他優良行為確有獎勵必要」之認定
    標準如下:
(一)綜合考評:
      1.各場舍收容人在監執行期間,其行為確有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
        細則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所列之具體事由,足
        為其他收容人表率,而最近一年內無違規紀錄者或表現不佳而核
        低分數者,於每年底簽請提報頒給獎狀。其提報人數為:各場舍
        人數五十人以內提報一名,五十一至一百人提報二名,一百零一
        人以上提報三名。技訓各班每班提報一名。
      2.投稿新生季刊其內容無負面抵毀批評者,經刊登累計達二仟字或
        漫畫圖刊二篇(幅)者,於刊登之作品符合上述要條件後一個月
        內申請簽核頒給獎狀。
      3.本監舉辦之各項文康競賽活動,依活動計畫辦理獎勵。
      4.參加矯正署主辦之教化、技訓及藝文等競賽,其分區複賽及決賽
        成績優異獲獎者,簽請獎勵,但不得重複。
      5.參加矯正署函轉他機關單位辦理之教化、技訓或藝文等競賽,成
        績優異獲獎者,簽報獎勵。但該競賽如有初(複)賽及決賽之情
        形時,俟決賽結果後再行辦理,不得重複。
      6.各教輔小組舉辦之法律會考成績獲前三名者,簽請增加接見一次
        之獎勵;如有其他特殊表現優異者,專案簽請獎勵。
(二)技訓及作業部份:
      1.技能訓練中心各職類學生獎勵依作業科所訂之「技訓班學生考核
        注意事項」辦理。
      2.各場舍收容人作業成績優良者,每年底簽請提報頒給獎狀。其提
        報人數為:各場舍人數五十人以內提報一名,五十一至一百人提
        報二名,一百零一人以上提報三名。
      3.全年度作業金總收入前三名之工場,增加提報人數一名。
      4.作業特殊表現優異者,專案簽請提報獎勵。
民國 111 年 02 月 10 日修正
3
三、監獄行刑法第八十三條第八款「其他優良行為確有獎勵必要」之認定
    標準如下:
(一)綜合考評:
      1.各場舍收容人在所執行期間,其行為確有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
        細則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所列之具體事由,足
        為其他收容人表率,而最近一年內無違規紀錄者或表現不佳而核
        低分數者,於每年底簽請提報頒給獎狀。其提報人數為:各場舍
        人數五十人以內提報一名,五十一至一百人提報二名,一百零一
        人以上提報三名。技訓各班每班提報一名。
      2.投稿新生季刊其內容無負面抵毀批評者,經刊登累計達二仟字或
        漫畫圖刊二篇(幅)者,於刊登之作品符合上述要條件後一個月
        內申請簽核頒給獎狀。
      3.本所舉辦之各項文康競賽活動,依活動計畫辦理獎勵。
      4.參加矯正署主辦之教化、技訓及藝文等競賽,其分區複賽及決賽
        成績優異獲獎者,簽請獎勵,但不得重複。
      5.參加矯正署函轉他機關單位辦理之教化、技訓或藝文等競賽,成
        績優異獲獎者,簽報獎勵。但該競賽如有初(複)賽及決賽之情
        形時,俟決賽結果後再行辦理,不得重複。
      6.如有特殊表現優異者,專案簽請獎勵。
(二)技訓及作業部份:
      1.技能訓練中心各職類學生獎勵依技訓科所訂之「技訓班學生考核
        注意事項」辦理。
      2.各場舍收容人作業成績優良者,每年底簽請提報頒給獎狀。其提
        報人數為:各場舍人數五十人以內提報一名,五十一至一百人提
        報二名,一百零一人以上提報三名。
      3.全年度作業金總收入前三名之工場,增加提報人數一名。
      4.作業特殊表現優異者,專案簽請提報獎勵。
民國 109 年 09 月 03 日修正
3
三、監獄行刑法第八十三條第八款「其他優良行為確有獎勵必要」、保安
    處分執行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行為善良足為受處分人之表率者」及
    同法條第四款「其他足資鼓勵之事項」之認定標準如下:
(一)綜合考評:
      1.各場舍收容人在所執行期間,其行為確有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
        細則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所列之具體事由,足
        為其他收容人表率,而最近一年內無違規紀錄者或表現不佳而核
        低分數者,於每年底簽請提報頒給獎狀一紙。其提報人數為:各
        場舍人數五十人以內提報一名,五十一至一百人提報二名,一百
        零一人以上提報三名。技訓各班每班提報一名。
      2.投稿新生季刊其內容無負面抵毀批評者,經刊登累計達二仟字或
        漫畫圖刊二篇(幅)者,於刊登之作品符合上述要條件後一個月
        內申請簽核頒給獎狀一紙。
      3.本所舉辦之各項文康競賽活動,依活動計畫辦理敘獎。
      4.參加矯正署主辦之教化、技訓、藝文等競賽,其分區複賽、決賽
        成績優異獲獎者,簽請獎勵,但不得重複。
      5.如有特殊表現優異者,專案簽請敘獎。
(二)技訓及作業部份:
      1.技能訓練中心各職類學生獎勵依技訓科所訂之「技訓班學生考核
        注意事項」辦理。
      2.各場舍收容人作業成績優良者,每年底簽請提報頒給獎狀一紙。
        其提報人數為:各場舍人數五十人以內提報一名,五十一至一百
        人提報二名,一百零一人以上提報報三名。上列提報名單經各該
        教輔小組審查後,由技訓科統一提所務委員會審議。
      3.全年度作業金總收入前三名之工場,增加提報人數一名。
      4.作業特殊表現優異者,專案簽請提報獎勵。
民國 108 年 02 月 15 日修正
3
三、監獄行刑法第七十四條第八款「其他行為善良足為受刑人表率者」、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行為善良足為受處分人之表率者
    」及同法條第四款「其他足資鼓勵之事項」之認定標準如下:
(一)綜合考評:
      1.收容人在所執行期間,其行為確有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所列之具體事由,足為其他
        收容人表率,而最近一年內無違規紀錄者或表現不佳而核低分數
        者,於每年十二月簽請提報頒給獎狀一紙。其提報人數為:各場
        舍人數五十人以內提報一名,五十一至一百人提報二名,一百零
        一人以上提報三名。技訓各班每班提報一名。信、義舍、中央臺
        服務員列入三教區計算提報一名、各教區服務員列入原作業單位
        計算。上列提報名單經各該管教小組審查後,由輔導科統一提所
        務委員會審議。
      2.投稿新生季刊、泰源季刊或其他書刊報章其內容無負面抵毀批評
        者,經刊登筆耕累計達二仟字或漫畫圖刊二篇(幅)者,簽請頒
        給獎狀一紙。刊登之作品符合上述之條件後一個月內送審敘獎,
        不得故意拖延至假釋駁回後再報請獎勵。
      3.本所舉辦之各項文康活動個人競賽獲前三名簽請頒給獎狀各一紙
        ,團體競賽優勝前一名頒給錦旗一面。但個人競賽部份參賽人數
        應達八人以上,其參賽作品之品質應符合標準。
      4.參加東區春、秋季藝文比賽獲東區複賽前五名者,簽請頒給獎狀
        一紙。
      5.參加全國春、秋季藝文比賽獲全國決賽佳作以上者,依法務部函
        示規定頒給獎狀。(三、四、五款所參賽同一之作品,應頒發之
        獎狀”含層峰所頒發”以一張為限)。
(二)技訓及作業部份:
      1.技能訓練中心各職類學生獎勵依技訓科所訂之「技訓班學生考核
        應行注意事項」辦理。
      2.收容人作業成績優良者,每年十二月簽請提報頒給獎狀一紙。其
        提報人數為:各場舍人數五十人以內提報一名,五十一至一百人
        提報二名,一百零一人以上提報報三名。信、義舍、中央臺服務
        員列入三教區計算提報一名、各教區服務員列入原作業單位計算
        。上列提報名單經各該管教小組審查後,由技訓科統一提所務委
        員會審議。
      3.全年度作業金總收入前三名之工場,增加提報人數一名。
      4.參與所內工程或參與地方救災而表現優異者:專案簽請提報獎勵
        。
      5.各作業工場當月作業賸餘部份最高之工場,次月增加文康活動一
        次,每次以一小時為限。
民國 95 年 12 月 21 日修正
3
三、監獄行刑法第 74 條第 8  款「其他行為善良足為受刑人表率者」、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58 條第 2  款「行為善良足為受處分人之表率者
    」及同法條第 4  款「其他足資鼓勵之事項」之認定標準如左:
(一)綜合考評:
      1.收容人在所執行期間,其行為確有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32  條第 1  項及第 42 條第 1  項所列之具體事由,足為其他
        收容人表率,而最近 1  年內無違規紀錄者或表現不佳而核低分
        數者,於每年 12 月簽請提報頒給獎狀乙紙。其提報人數為:各
        場舍人數 40 人以內提報 1  名,41  至 80 人提報 2  名,81
        至 120  人提報報 3  名,121 人以上每增加 40 人提報 1  名
        。技訓各班每班提報 1  名。信、義舍、中央臺雜役列入 3  教
        區計算提報 1  名、各教區雜役列入原作業單位計算。上列提報
        名單經各該管教小組審查後,由教導科統一提所務委員會審議。
      2.投稿新生雙月刊、泰源季刊或其他書刊報章其內容無負面抵毀批
        評者,經刊登筆耕累計達 2  仟字者,簽請頒給獎狀乙紙。刊登
        之作品符合上述之條件後一個月內送審敘獎,不得故意拖延至假
        釋駁回後再報請獎勵。
      3.本所舉辦之各項文康活動個人競賽獲前 3  名簽請頒給獎狀各乙
        紙,團體競賽優勝前 3  名頒給錦旗乙面。但個人競賽部份參賽
        人數應達 8  人以上,其參賽作品之品質應符合標準。
      4.參加東區春、秋季藝文比賽獲東區複賽前 5  名者,簽請頒給獎
        狀乙紙。
      5.參加全國春、秋季藝文比賽獲全國決賽佳作以上者,依法務部函
        示規定頒給獎狀。(3、4、5 款所參賽同一之作品,應頒發之獎
        狀”含層峰所頒發”以一張為限)。
(二)技訓及作業部份:
      1.技能訓練中心各職類學生獎勵依技訓科所訂之「技訓班學生考核
        應行注意事項」辦理。
      2.收容人作業成績優良者,每年 12 月簽請提報頒給獎狀乙紙。其
        提報人數為:各場舍人數 40 人以內提報 1  名,41  至 80 人
        提報 2  名,81  至 120  人提報報 3  名,120 人以上每增加
        40  人提報 1  名。信、義舍、中央臺雜役列入 3  教區計算提
        報 1  名、各教區雜役列入原作業單位計算。上列提報名單經各
        該管教小組審查後,由技訓科統一提所務委員會審議。
      3.全年度作業金總收入前 3  名之工場,增加提報人數 1  名。
      4.參與所內工程或參與地方救災而表現優異者:專案簽請提報獎勵
        。
      5.各作業工場當月作業賸餘部份最高之工場,次月增加體育活動 1
        次,每次以 1  小時為限。
民國 95 年 03 月 08 日修正
3
三、監獄行刑法第 74 條第 8  款「其他行為善良足為受刑人表率者」、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58 條第 2  款「行為善良足為受處分人之表率者
    」及同法條第 4  款「其他足資鼓勵之事項」之認定標準如左:
 (一) 綜合考評:
      1.收容人在所執行期間,其行為確有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32  條第 1  項及第 42 條第 1  項所列之具體事由,足為其他
        收容人表率,而最近 1  年內無違規紀錄者或表現不佳而核低分
        數者,於每年 12 月簽請提報頒給獎狀乙紙。其提報人數為:各
        場舍人數 40 人以內提報 1  名, 41 至 80 人提報 2  名,81
        至 120  人提報報 3  名,121 人以上每增加 40 人提報 1  名
        。技訓各班每班提報 1  名。信、義舍、中央臺雜役列入 3  教
        區計算提報 1  名、各教區雜役列入原作業單位計算。上列提報
        名單經各該管教小組審查後,由教導科統一提所務委員會審議。
      2.投稿新生雙月刊、泰源季刊或其他書刊報章其內容無負面抵毀批
        評者,經刊登筆耕累計達 2  仟字者,簽請頒給獎狀乙紙。刊登
        之作品符合上述之條件後一個月內送審敘獎,不得故意拖延至假
        釋駁回後再報請獎勵。
      3.本所舉辦之各項文康活動個人競賽獲前 3  名簽請頒給獎狀各乙
        紙,團體競賽優勝前 3  名頒給錦旗乙面。但個人競賽部分參賽
        人數應達 8  人以上,其參賽作品之品質應符合標準。
      4.參加東區春、秋季藝文比賽獲東區複賽前 5  名者,簽請頒給獎
        狀乙紙。
      5.參加全國春、秋季藝文比賽獲全國決賽佳作以上者,依法務部函
        示規定頒給獎狀。 (3、4、5 款所參賽同一之作品,應頒發之獎
        狀”含層峰所頒發”以一張為限)。
 (二) 技訓及作業部分:
      1.技能訓練中心各職類學生獎勵依技訓科所訂之「技訓班學生考核
        應行注意事項」辦理。
      2.收容人作業成績優良者,每年 12 月簽請提報頒給獎狀乙紙。其
        提報人數為:各場舍人數 40 人以內提報 1  名,41  至 80 人
        提報 2  名,81  至 120  人提報報 3  名,120 人以上每增加
        40  人提報 1  名。信、義舍、中央臺雜役列入 3  教區計算提
        報 1  名、各教區雜役列入原作業單位計算。上列提報名單經各
        該管教小組審查後,由技訓科統一提所務委員會審議。
      3.全年度作業金總收入前 3  名之工場,增加提報人數 1  名。
      4.參與所內工程或參與地方救災而表現優異者:專案簽請提報獎勵
        。
      5.各作業工場當月作業賸餘部分最高之工場,次月增加體育活動 1
        次,每次以 1  小時為限。
民國 93 年 02 月 02 日修正
3
三、監獄行刑法第七十四條第八款『其他行為善良足為受刑人表率者』、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行為善良足為受處分人之表率者
    』及同法條第四款『其他足資鼓勵之事項』之認定標準如左:
 (一) 綜合考評:
      1 收容人在所執行期間,其行為確有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所列之具體事由,足為其他
        收容人表率,而最近一年內無違規紀錄者或表現不佳而核低分數
        者,於每年六月、十二月簽請提報頒給獎狀乙紙。其提報人數為
        :各場舍人數五○人以內提報一名,五十一至一○○人提報二名
        ,一○一至一五○人提報報三名,一五一人以上每增加五○人提
        報一名。技訓各班每班提報一名。信、義舍雜役列入獨居舍計算
        ,教區、中央台雜役列入原作業單位計算。
      2 投稿新生月刊、泰源月刊或其他書刊報章其內容無負面抵毀批評
        者,經刊登筆耕累計達二仟字者,簽請頒給獎狀乙紙。刊登之作
        品符合上述之條件後一個月內送審敘獎,不可故意拖延至假釋駁
        回後再報請獎勵。
      3 本所舉辦之各項文康活動個人競賽獲前三名簽請頒給獎狀各乙紙
        ,團體競賽優勝前三名頒給錦旗乙面。但個人競賽部份參賽人數
        應達八人以上,其參賽作品之品質應符合標準。
      4 參加東區春、秋季藝文比賽獲東區複賽前五名者,簽請頒給獎狀
        乙紙。
      5 參加全國春、秋季藝文比賽獲全國決賽佳作以上者,依法務部函
        示規定頒給獎狀。 (三、四、五款所參賽同一之作品,應頒發之
        獎狀”含層峰所頒發”以一張為限) 。
 (二) 技訓及作業部份:
      1 技能訓練中心各職類學生獎勵依技訓科所訂之『技訓班學生考核
        應行注意事項』辦理。
      2 收容人作業成績優良者,每年六月、十二月簽請提報頒給獎狀乙
        紙。其提報人數為:各場舍人數五○人以內提報一名,五十一至
        一○○人提報二名,一○一至一五○人提報報三名,一五一人以
        上每增加五○人提報一名。技訓各班屬於作業性質之作業組,每
        組提報一名,屬技能訓練之技訓組不列入作業提報。信、義舍雜
        役列獨居舍計算,教區、中央台雜役列入原作業單位計算。
      3 每半年作業金總收入前三名之工場,增加提報人數一名。
      4 參與所內工程或參與地方救災而表現優異者:專案簽請提報獎勵
        。
      5 各作業工場當月作業賸餘部份最高之工場,次月增加體育活動一
        次,每次以一小時為限。
民國 92 年 02 月 07 日修正
3
三  監獄行刑法第七十四條第八款『其他行為善良足為受刑人表率者」、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行為善良足為受處分人之表率者
    』及同法條第四款『其他足資鼓勵之事項』之認定標準如左:
 (一) 教化部份:
      1 收容人在所執行期間,其行為確有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四十二條第一項所列之具體事由,足為其他收容人表率,而最近
        一年內無違規紀錄者,於每年六月、十二月簽請提報頒給獎狀乙
        紙。其提報人數為:一至七工場各提二名,八工至十工場、炊場
        、合作社、技訓各班、外役隊及三教區各提一名。
      2 投稿書刊報章其內容無負面抵毀批評者,經刊登筆耕累計達二仟
        字者,簽請頒給獎狀乙紙。刊登之作品符合上述之條件後一個月
        內送審敘獎,不可故意拖延至假釋駁回後再報請獎勵。
      3 本所舉辦之各項文康活動個人競賽獲前三名或團體競賽優勝前三
        名簽請頒給獎狀各乙紙。但個人競賽部份參賽人數應達八人以上
        ,其參賽作品之品質應符合標準。
      4 參加東區春、秋季藝文比賽獲東區複賽前五名者,簽請頒給獎狀
        乙紙。
      5 參加全國春、秋季藝文比賽獲全國決賽佳作以上者,依法務部函
        示規定頒給獎狀。 (三、四、五款所參賽同一之作品,應頒發之
        獎狀"含層峰所頒發"以一張為限) 。
 (二) 技訓及作業部份:
      1 技能訓練中心各職類學生獎勵依技訓科所訂之『技訓班學生考核
        應行注意事項』辦理。
      2 收容人作業成績優良者,每年四、八、十二月簽請頒給獎狀乙紙
        。其提報人數為:一至七工場及外役隊各提二名,八工至十工場
        、炊場、合作社各提一名。
      3 當季作業金總收入前三名之工場,增加提報人數一名。
      4 參與所內工程或參與地方救災而表現優異者:專案簽請提報獎勵
        。
      5 各作業工場當月作業賸餘部份最高之工場,次月增加體育活動一
        次,每次以一小時為限。
 (三) 操行部份:
      收容人在所執行期間行為確有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二
      條第一項所列之具體事實,足為收容人之表率,且最近一年內無違
      規紀錄或表現不佳而核低分數者,於每年四、八、十二月簽請提報
      頒給獎狀乙紙,其提報人數為:一工至七工場各提二名,八工至十
      工、技訓各班、炊場、合作社、三教區及外役隊各提報一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