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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收容人獎勵應行注意事項 2
二、收容人有監獄行刑法第八十三條一至七款行為時,依監獄行刑法第八
    十四條規定,隨時報請獎勵。
民國 111 年 02 月 10 日修正
2
二、收容人有監獄行刑法第八十三條一至七款行為時,依監獄行刑法第八
    十四條規定,隨時報請獎勵。
民國 109 年 09 月 03 日修正
2
二、收容人有監獄行刑法第八十三條一至七款、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五十八
    條第一、三款行為時,依監獄行刑法第八十四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五十九條規定,隨時報請獎勵。
民國 95 年 12 月 21 日修正
2
二、收容人有監獄行刑法第 74 條 1  至 7  款、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58
    條第 1、3 款行為時,依監獄行刑法第 75 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5
    9 條規定,隨時報請獎勵。
民國 95 年 03 月 08 日修正
2
二、收容人有監獄行刑法第 74 條 1  至 7  款、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58
    條第 1、3 款行為時,依監獄行刑法第 75 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5
    9 條規定,隨時報請獎勵。
民國 92 年 02 月 07 日修正
2
二  收容人有監獄行刑法第七十四條一至七款、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五十八
    條第一、三款行為時,依監獄行刑法第七十五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五十九條規定,隨時報請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