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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業務聯繫中心作業要點 3
三  本中心人員編組,置主任一人,承所長之命,綜理本中心一切事務;
    置幹事若干人辦理本中心行政事務;其主任及幹事由所長指派人員兼
    任之,人員由本所職員擔任之。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