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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業務聯繫中心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1 月 24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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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 (以下簡稱本所) 為提昇法醫檢驗、鑑定及研究等
    功能;加強與各機關之聯繫,特以任務編組方式,於本所設置「聯繫
    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二  本中心業務項目如左:
 (一) 承所長之命,辦理對各機關聯繫事務。
 (二) 登記上級機關查詢或提示事項、各機關報告、請示、查詢或協調事
      項。其經辦事項並應報請本中心主任轉陳所長核示後轉知承辦人員
      ;其情形急迫者,得先行作必要之處理,並應循上開程序陳報。
 (三) 協調各機關間之業務聯繫事項。
 (四) 於下班時間突發狀況之聯繫或處理。
三  本中心人員編組,置主任一人,承所長之命,綜理本中心一切事務;
    置幹事若干人辦理本中心行政事務;其主任及幹事由所長指派人員兼
    任之,人員由本所職員擔任之。
四  本中心於辦公時間外,調派職員一人值勤。但遇有特殊事故時,得加
    派其他人員值勤。
五  輪值人員其順序由人事室按季排定後報請本中心主任轉陳所長核定之
    ,人員由本所職員擔任之。
六  輪值人員應依規定妥適處理業務連繫事宜;辦公時間內,本中心之聯
    繫業務,由幹事負責處理。
七  輪值人員收發本中心文件,應填載「收發文件登記簿」。
八  輪值人員 (含幹事) 受發電話,應登載於「受發電話記錄簿」。按日
    送主任審核後,轉陳所長核閱。
九  幹事應負責保管各項文件並將每日業務分類列表陳報。
十  本中心設置「聯絡電話索引簿」,登錄各有關機關值勤室電話,以供
    值勤人員公務聯繫之用。本件資料應由幹事負責隨時更新。
十一  輪值人員對經辦事項,應嚴守秘密,不得洩漏或逕自發布新聞。
十二  輪值人員如需請假時應先覓妥代理人並填具簽報單,報經主任核准
      。
十三  輪值人員值班費,應於本年度預算內,按規定核實發給。
十四  本要點經所長核定後實施,並報請法務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