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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業務聯繫中心作業要點 2
二  本中心業務項目如左:
 (一) 承所長之命,辦理對各機關聯繫事務。
 (二) 登記上級機關查詢或提示事項、各機關報告、請示、查詢或協調事
      項。其經辦事項並應報請本中心主任轉陳所長核示後轉知承辦人員
      ;其情形急迫者,得先行作必要之處理,並應循上開程序陳報。
 (三) 協調各機關間之業務聯繫事項。
 (四) 於下班時間突發狀況之聯繫或處理。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