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更生保護會財產管理辦法 第 16 條
更生保護會為有效管理及運用財產,得聘請專業經理人管理之。
前項經理人由更生保護會組成遴選委員會遴選之,提經董事會決議後報請
法務部核定。
民國 92 年 01 月 08 日訂定
第 16 條
更生保護會為有效管理及運用財產,得聘請專業經理人管理之。
前項經理人由更生保護會組成遴選委員會遴選之,提經董事會決議後報請
法務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