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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更生保護會財產管理辦法 第 12 條
財產為現金者,管理單位應預存適當金額為經常性業務費用支出之用外,
其餘部分應存入金融機構定期存戶、購買政府公債、或經依第六條董事會
決議,報請法務部核定之運用事項。
民國 92 年 01 月 08 日訂定
第 12 條
財產為現金者,管理單位應預存適當金額為經常性業務費用支出之用外,
其餘部分應存入金融機構定期存戶、購買政府公債、或經依第六條董事會
決議,報請法務部核定之運用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