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更生保護會財產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04 月 08 日
第 12 條
財產為現金者,管理單位應預存適當金額為經常性業務費用支出之用外,
其餘部分應存入金融機構定期存戶、購買政府公債、或經依第六條董事會
決議,報請法務部核定之運用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