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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更生保護會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 13 條
董事會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董事長認有必要或經現任董事總額三分之一以
上書面提議,應召集臨時會。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董事長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會議時,由
其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時,由常務董事互推之。
民國 92 年 01 月 06 日訂定
第 13 條
董事會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董事長認有必要或經現任董事總額三分之一以
上書面提議,應召集臨時會。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董事長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會議時,由
其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時,由常務董事互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