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更生保護會組織及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6 年 05 月 10 日
第 13 條
董事會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董事長認有必要或經現任董事總額三分之一以
上書面提議,應召集臨時會。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董事長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會議時,由
其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時,由常務董事互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