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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辦理被告性行考核注意事項 8
八、刑事被告於判刑確定移送監獄執行時,本所依羈押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將繕抄性行考核表附本函送監獄,以利其作為入監考核及受刑人編
    級之參考,正本附於刑事被告身份簿內妥存備查。
民國 100 年 02 月 23 日修正
8
八、刑事被告於判刑確定移送監獄執行時,本所依羈押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將繕抄性行考核表附本函送監獄,以利其作為入監考核及受刑人編
    級之參考,正本附於刑事被告身份簿內妥存備查。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修正
8
八、刑事被告於判刑確定移送監獄執行時,本所依羈押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將繕抄性行考核表附本函送監獄,以利其作為入監考核及受刑人編
    級之參考,正本附於刑事被告身份簿內妥存備查。
民國 91 年 12 月 0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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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凡炊場、營繕、清潔、農藝、看護、雜役或其他視同作業單位,亦應
    視其工作性質、作業時間與辛勞程度,參照工場實施考核及陳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