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辦理被告性行考核注意事項 2二、被告性行考核應包含下列項目,每月月終考核一次,並將總分登記於
性行考核記分總表內,以備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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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佔總成績比例│考核內容│考核登記│初核│覆核│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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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狀│ │思想、 │場舍主管│教區│戒護│ │
│成績│30 ﹪ │言語、 │ │科員│科長│ │
│考核│ │性情、 │ │ │ │ │
│ │ │態度、 │ │ │ │ │
│ │ │獎懲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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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格│ │忠誠、 │場舍主管│輔導│輔導│ │
│成績│30 ﹪ │守信、 │ │員 │科長│ │
│考核│ │服從、 │ │ │ │ │
│ │ │守法、 │ │ │ │ │
│ │ │合作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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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 │課程、 │場舍主管│作業│作業│得參考│
│成績│ │勤惰、 │ │導師│科長│所列考│
│考核│40 ﹪ │學習、 │ │ │ │核內容│
│ │ │品質、 │ │ │ │ │
│ │ │績效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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