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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基隆監獄受刑人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動用要點 3
三  動用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應以書面敘明用途,陳監獄長官核准後使用
    。
民國 91 年 12 月 19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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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動用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應以書面敘明用途,陳監獄長官核准後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