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台灣基隆監獄為執行監獄行刑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特 訂定本要點。
二 受刑人為增進本身營養,非有下列情形不得動用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 : (一) 因疾病或受傷需調養身體者。 (二) 參加特殊作業事項需補充營養者。 (三) 參加耗費體力之運動競賽者。 (四) 參加升學考試 (或各類技能鑑定) 耗費體力,需補充營養者。 (五) 其他特殊事由經認定有增進本身營養必要者。
三 動用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應以書面敘明用途,陳監獄長官核准後使用 。
四 本要點經報法務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