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基隆監獄受刑人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動用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2 月 19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7 月 04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  台灣基隆監獄為執行監獄行刑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特
    訂定本要點。
二  受刑人為增進本身營養,非有下列情形不得動用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
    :
 (一) 因疾病或受傷需調養身體者。
 (二) 參加特殊作業事項需補充營養者。
 (三) 參加耗費體力之運動競賽者。
 (四) 參加升學考試 (或各類技能鑑定) 耗費體力,需補充營養者。
 (五) 其他特殊事由經認定有增進本身營養必要者。
三  動用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應以書面敘明用途,陳監獄長官核准後使用
    。
四  本要點經報法務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