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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高雄監獄處遇研究指導委員會實施要點 4
四  本會以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
    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副主任委員
    擔任主席。本會會議時,戒護科應備妥研議之相關資料供委員參考,
    必要時並得請相關人員列席說明,戒護科長應列席,會後並應將會議
    記錄提供監務委員會討論,作為辦理受刑人處遇之參考。
民國 92 年 01 月 0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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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會以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
    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副主任委員
    擔任主席。本會會議時,戒護科應備妥研議之相關資料供委員參考,
    必要時並得請相關人員列席說明,戒護科長應列席,會後並應將會議
    記錄提供監務委員會討論,作為辦理受刑人處遇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