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本會以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 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副主任委員 擔任主席。本會會議時,戒護科應備妥研議之相關資料供委員參考, 必要時並得請相關人員列席說明,戒護科長應列席,會後並應將會議 記錄提供監務委員會討論,作為辦理受刑人處遇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