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監為促進戒護安全及有關受刑人各項處遇措施之實施,特依監獄組 織通則第廿一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設「處遇研究指導委員會」 (以下 簡稱本會) 。
二 本會得就監獄組織通則第七條之監獄戒護科掌理事項提供相關建議。 一 愛刑人之戒護及監獄之戒備事項。 二 門戶鎖鑰管理事項。 三 管理員之訓練及勤務分配事項。 四 武器、戒具、消防器、通訊器材及監察系統之使用、練習及保管 事項。 五 受刑人飲食、衣著、臥具、用品之分給、保管事項。 六 衛生清潔事務之執行事項。 七 受刑人之行為狀況考察事項。 八 接見、發受書信及送入物品之處理事項。 九 監舍、工場之查察。
三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典獄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二人由副典獄長及秘 書兼任,委員五至七人由主任委員就心理、教育、社會、法律、宗教 、犯罪學、監獄學、精神醫學等領域之專家學者及社會熱心人士聘任 之。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並得續聘,擔任期間如有不適任情事,經 監務委員會決議後,得予以解聘。
四 本會以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 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副主任委員 擔任主席。本會會議時,戒護科應備妥研議之相關資料供委員參考, 必要時並得請相關人員列席說明,戒護科長應列席,會後並應將會議 記錄提供監務委員會討論,作為辦理受刑人處遇之參考。
五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每次開會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費用由本監 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六 本要點經奉 典獄長核可後提監務委員會通過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