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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高雄監獄處遇研究指導委員會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1 月 06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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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監為促進戒護安全及有關受刑人各項處遇措施之實施,特依監獄組
    織通則第廿一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設「處遇研究指導委員會」 (以下
    簡稱本會) 。
二  本會得就監獄組織通則第七條之監獄戒護科掌理事項提供相關建議。
    一  愛刑人之戒護及監獄之戒備事項。
    二  門戶鎖鑰管理事項。
    三  管理員之訓練及勤務分配事項。
    四  武器、戒具、消防器、通訊器材及監察系統之使用、練習及保管
        事項。
    五  受刑人飲食、衣著、臥具、用品之分給、保管事項。
    六  衛生清潔事務之執行事項。
    七  受刑人之行為狀況考察事項。
    八  接見、發受書信及送入物品之處理事項。
    九  監舍、工場之查察。
三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典獄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二人由副典獄長及秘
    書兼任,委員五至七人由主任委員就心理、教育、社會、法律、宗教
    、犯罪學、監獄學、精神醫學等領域之專家學者及社會熱心人士聘任
    之。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並得續聘,擔任期間如有不適任情事,經
    監務委員會決議後,得予以解聘。
四  本會以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
    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副主任委員
    擔任主席。本會會議時,戒護科應備妥研議之相關資料供委員參考,
    必要時並得請相關人員列席說明,戒護科長應列席,會後並應將會議
    記錄提供監務委員會討論,作為辦理受刑人處遇之參考。
五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每次開會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費用由本監
    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六  本要點經奉  典獄長核可後提監務委員會通過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