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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天然災害防救要點 8
八、本監防災執行中心於天然災害後應行辦理之事項︰
(一)立即辦理復舊工作,儘速整理環境衛生及消毒。
(二)調查及報告災情。
(三)清理障礙物,清除危險物品及整修建築物。
(四)工作人員應即點或交出其所領武器、彈藥、械具、工具及其他用品
      等,並檢查有無損壞缺少。
(五)召開會議、檢討得失。
(六)撤除防災執行中心,並將處理情形函報法務部矯正署。
民國 94 年 10 月 07 日修正
8
八、本監防災執行中心於天然災害後應行辦理之事項︰
 (一) 立即辦理復舊工作,儘速整理環境衛生及消毒。
 (二) 調查及報告災情。
 (三) 清理障礙物,清除危險物品及整修建築物。
 (四) 工作人員應即點或交出其所領武器、彈藥、械具、工具及其他用品
      等,並檢查有無損壞缺少。
 (五) 召開會議、檢討得失。
 (六) 撤除防災執行中心,並將處理情形函報法務部矯正司。
民國 91 年 12 月 03 日訂定
8
八  本監防災執行中心於天然災害後應行辦理之事項︰
 (一) 立即辦理復舊工作,儘速整理環境衛生及消毒。
 (二) 調查及報告災情。
 (三) 清理障礙物,清除危險物品及整修建築物。
 (四) 工作人員應即點或交出其所領武器、彈藥、械具、工具及其他用品
      等,並檢查有無損壞缺少。
 (五) 召開會議、檢討得失。
 (六) 撤除防災執行中心,並將處理情形函報法務部矯正司。